典型案例:少数村民不肯搬,镇政府因“民意”“授权”而强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5-17 18:49) 点击:816 |
首先告诉大家,因为征地拆迁少数村民不肯搬迁,其余村民表决后就要强拆,这种行为不合法,绝对不合法!
一、案件简介
案号:(2015)辰行初字第0072号 被告镇政府答辩: 该村通过民主程序自愿参加示范小城镇建设,现该村有97%以上的村民签订了以宅基地置换房的协议,该村参加示范镇建设程序合法,符合全体村民利益。 该村未签订以宅基地置换房协议的部分村民仅占3%,提出了超出安置补偿方案的额外要求,多次给其做工作,但其拒不签订协议,因其房屋未拆示范镇建设暂停致使全体村民不能及时享受示范小城镇建设的福利待遇,严重损害了村民利益,民愤极大。 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村民(占全体村民97%以上)强烈要求拆除未签协议村民的房屋并同意助拆,为此该村于2015年3月11日下达拆除通告,并于2015年4月28日拆除,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政府无权干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五条 规定,小孟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实施拆除行为,是村民自治范畴,政府不得干涉。 小孟庄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及《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的规定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案件分析
我国是一个集体主义传统浓厚的国家,但是现今是法治社会,集体主义尽管有很多好处,但是永远不能因为集体主义而要损害拆迁户的个人合法利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对于拆迁户的合法房屋(非不可改正的违建),只有法院有权力强制拆除,其余的国际机关都没有权力来强拆,遑论村委会的表决!
在镇政府答辩中,提到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条、第五条,主张我国农村村民是自治的,因此表决强拆是“民意”的体现,但是同样是该法律的第二十四条对村民自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没有一条是允许村民表决来强拆个人房屋的,因此所谓通过“民意”来强拆房屋是绝对违法的!
三、此事拆迁户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可以说是较为复杂,因为强拆的时候除了自己拍照、录音取证之外,周围邻居亲友的证人证言也是很重要的,而此时因为拆迁户的孤立无援,可以说其形式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要先依据本文中说明的法律向村委会抗议,告知其表决等程序是违法无效的,同时最好全程录音录像来保存证据,同时对于村委会或村民大会所作的“强拆表决”要留存纸质版、照片等,这对于日后的维权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蓝秦律师也在此建议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要尽快、及时地委托律师为您维权,早一分钟维权,都可以让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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