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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拆违建未依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被确认程序违法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5-12 16:11)    点击:811

程序违法也是违法,违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今天给大家讲的就是行政机关在提供证据时因其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存在瑕疵,最终被确认违法的例子。

 

一、案情简介

 

 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局接群众举报,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9时对原告做了调查笔录,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12时前将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原告逾期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

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5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对原告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

原告向被告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承双复决字(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承双桥城管责改字(2016)1109110号责令改正通知。

原告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5月18日对我搭的铁架子强行拆除不合法,程序不当,不合理。

 

二、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涉及的是对违建的拆除行为,拆违建也是要尊重老百姓的权利的,而且违建并非非拆不可,能够改正的违建是可以依法限期改正的,对违建一刀切地强拆是违法的。在调查笔录、送达责令通知书时,当事人均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执法部门既然要以照片、视频资料来证明调查过程及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就必须保证照片、视频资料的合法性,但本案中照片、视频资料上的时间与案发时间不符,且一审过程中双桥区城市管理局并未将光盘作为证据出示,属执法程序不合法。

 

三、法院裁判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撤销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3. 确认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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