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判:市政府为修高速路非法强拆,片面解读法律终被确认违法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5-11 17:33) 点击:805 |
在征地拆迁中,许多行政机关都会以各种看似合法的理由来强拆当事人房屋,比如红头文件、公共利益等等,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案例中,行政机关则是以老百姓拒不搬迁行为影响他们修理告诉为由强拆了老百姓的房屋,那么这么做究竟合法吗?请看下文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9日,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吉荒高速公路舒兰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原告李海丰位于舒兰市水曲柳镇荣进村七社的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的房屋及使用权面积为269.99平方米的土地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因征收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李海丰遂拒绝搬迁,后舒兰市政府作出了《责令排除妨碍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将房屋强拆。
李海丰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市政府负责征迁工作,且将补偿款进行了提存,拆除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排除妨碍,因此均对其诉讼请求加以驳回。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市政府的确对李某房屋所在区域的征迁工作负责具体实施,但只要老百姓的建筑不是不可改正的违建,那么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就没有权利拆除老百姓的房屋。本案中市政府为了使自己的强拆行为看起来合法,作出了各种文件、援引了《公路法》、同时甚至履行了催告义务,可以说看起来已经比起那些粗暴强拆的行政机关要“文明”得多了。
俗话说就怕流氓有文化,懂法律的行政机关欺负老百姓对法律并不熟悉的弱点,片面解读并利用法律,披上看似合法的外衣将老百姓的房屋认定为“妨碍”进而强拆,如果在类似的案件中没有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那么是很容易吃大亏的,甚至在本案当事人有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让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居然拖到了再审,可见如果老百姓单凭自己来打这样的案件,维权成功的概率真的会较低。
三、高院说理及裁判
(一)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关于李海丰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决定已依法作出并送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决定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程序违法。 (二)本案因征地拆迁而起,被申请人依据《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海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强制拆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依据证明其对李海丰房屋及附属物享有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李海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高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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