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李文谦
李文谦律师
北京 东城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文谦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最高院裁判:被“不明人员”强拆,公安都破不了案,怎能要求老百姓找证据?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4-29 10:44)    点击:378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的速度可以说是衡量地方官员的“政绩”的一个重要因素,北大教授讲座里曾说“有个市政府给区长下命令:今年拆不了100万户,你这区长别干了”,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地方行政机关宁可铤而走险也要强拆。今天我们讲一则案例,来看看最高院对于“不明人员”强拆案件,在老百姓没有充分证据时,是如何裁判的。

 

一、案情简介

 

韩锋所有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汉江区复兴村184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330.87平方米,后因为该房屋在当地的征收范围之内,韩锋与武汉市人民政府就补偿问题产生了矛盾,未达成补偿具体数额达成一致。2014年,韩锋的房屋无人时候被强制拆除完毕,韩锋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并未能找到强拆的人员,韩锋认为是征收方武汉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韩锋遂诉至法院,韩锋认为在实施房屋强制拆除前,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其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武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184号的房屋违法。

 

一审二审均以韩锋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强拆主体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为由,驳回了韩锋的起诉,后韩锋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的当事人韩锋,与其他被强拆的老百姓比起来可以说其处境十分困难,因为一般情况下房屋被强拆,拆迁户起码还有机会拍个照、录个像、找邻居作证,但本案中韩锋可以说是连这些最基本的证据也没有。

 

法律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而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肯定不能按照民法中的“高度可能性”原则来推定强拆主体是武汉市政府,另一方面报案后当地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查出个所以然来,韩锋此时寄希望于最高院,可以说是其最后的希望了。

 

本案中最关乎法律尊严的一个问题就是,在韩锋自己没有机会拍照取证、连公安机关都破不了案的前提下,还要韩锋去找证据,这不是强人所难吗?法官、原告、被告心里都明镜似的清楚,肯定是武汉市政府强拆的,但没证据却又不能将之法办,尽管按照法律的硬性条文规定,韩锋败诉得理所当然,但这样裁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能何处体现?接下来我们就给大家看一下,最高院是如何通过“对法律的合理解释”与“巧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实现公正裁判的!

 

三、最高院观点及裁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一、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二、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文谦律师提供“拆迁安置  土地征收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文谦律师,李文谦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文谦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1125108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文谦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东城区律师 | 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文谦律师主页,您是第8319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