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一则案例告诉你,强拆案件的起诉期限到底多重要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4-14 14:48) 点击:143 |
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在征地拆迁中面临强拆的时候,一方是势单力薄的老百姓,另一边是体量庞大的行政机关,在强拆后行政机关往往会软硬兼施,在逼迫老百姓妥协的同时还会给一些口头的“承诺”,而许多当事人因为对强拆的行政机关抱有一丝希望,没有选择起诉,结果过了起诉期限却是悔之晚矣! 【(2017)最高法行申7452号】 王庆孝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表示“原告多次找到政府有关部门解决赔偿事宜,均被推脱拒绝”,此节叙述证明浑南区相关部门并未答应协商解决违法强拆赔偿事宜,从而耽误了王庆孝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此不能将王庆孝超期起诉的责任归结由浑南区政府承担。 2015年6月8日,沈阳浑南新城管委会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对此节事实表述为“王庆孝多次到各级政府机关上访要求解决食杂店补偿事宜,至今未果,特此说明”,该情况说明也不能证明起诉超期并非王庆孝的责任。 由此,王庆孝的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可以宽限到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可以中止和依照申请延长。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说是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自己的证据反倒证明了过了起诉期限的原因完全是自己造成的,这是当事人在本案中最大的失误,而不似民事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会延长的,一旦错过了起诉期限那么就失去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可能。 本案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早日委托律师维权,那么最起码不会在诉状中出现这种自己的证据坑了自己的错误,而且也不会因为对强拆方产生幻象,期待他们能够主动给自己补偿,结果导致过了起诉期限这样的结果。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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