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强拆证据来源违法?只许州官开会,不许百姓取证?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4-01 17:11) 点击:112 |
在征地拆迁中,补偿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可以说是特别的多,想少给补偿乃至污蔑老百姓的房屋是违建不给补偿,这样征收方可以说也有不少。因此非法强拆的案例也有很多,那么今天我们给大家讲解的一则案例,是有关证据来源的,让大家明白证据的合法与非法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一、案情简介
樊胜利房屋被强拆,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违法,而他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其中最为关键的材料就是《强拆会议记录》:强拆当日上午派出所工作人员参与县强拆会议的会议记录,是樊胜利在派出所用手机拍下来的,影印件两张,证明:事发当天樊胜利的房屋是在五河县政府工作人员孙县长的组织下实施的,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强拆,对人员进行非法控制。
那么都有这个强拆会议记录了,那么非法强拆的责任总该清楚了吧?这时候行政机关主张这个证据是非法的、即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应当予以采信,而一审法院则肯定了这个说法,认为该记录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予采信,然后就驳回了樊胜利的起诉。
樊胜利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依旧维持原来的裁定,后来经过申请再审,高院裁定让二审法院重审。
二、案件分析
非法证据不予采信,这是刑法中一项保护公民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刑讯逼供、暴力胁迫等行为在审讯过程中发生,这是对人权的侵犯更是没有人道的行为,所以此种证据必须排除。
但是也并非完全如此,举个栗子,A被B绑架,锁在屋外的地窖里,B趁着A睡觉的时候咬断了绳索爬了出来,潜入B的卧室对B和他的作案工具进行拍照,但是由于B违法在先,那么此时哪怕A是闯入B住宅取证,此证据也不应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在本案,行政机关强拆房屋,本身行政机关本身就十分的庞大,是公权力并且可以动用国家暴力机关的力量,非法证据排除正是为了保护老百姓不被公权力侵害,此时用来保护行政机关其逻辑不通;其次本案行政机关强拆本身就是非法,在老百姓的财产受到了严重威胁情况下,那么哪怕是偷偷拍照取证,也应当认为是合法的,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否则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了。
三、法院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樊胜利提供的强拆当日上午派出所工作人员参与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强拆会议的会议纪录,是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性证据,该证据系樊胜利自行取证,对该证据的效力应结合樊胜利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原一审、二审法院仅从证据的来源程序和证据的形式要件上否定该强拆会议记录的证据效力不当。
1. 撤销二审裁定; 2.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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