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强拆主体不明,依法推定是行政机关强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3-25 15:34) 点击:155 |
在征地拆迁中,在征收方与老百姓之间经常会有许多矛盾,但是这些林林总总的矛盾归根结底都是征收补偿问题,而一旦征收补偿谈不拢,征收方就很可能会采取强拆等暴力措施,但是因为近些年信息网络的发达使得直接暴力强拆无处遁形,于是很多征收方都会采取偷拆的形式,而老百姓很难24小时家里都有人在,因此难免中招,但中招后又难以说明到底是谁拆的,很容易陷入维权无路的情况,那么今天我们就看看最高院对于这种情况的态度。
一、案情简介
谢某房子被拆,但不知道是谁拆的也没证据,但谢某认为肯定是武汉市政府。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谢某没有相关证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于是法院裁定驳回谢某起诉。
谢某不符,遂上诉。
二、案件分析
对于本案的案情来说,可以说是再简单不过了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市政府是强拆主体。
但在大家都心知肚明是政府偷拆的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因为没证据,那么以后征地拆迁的时候只要政府把偷拆做的够隐蔽不被发现,是不是就可以让老百姓的房屋白白被拆,然后被迫接受政府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了呢?但这样做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而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就需要最高法用现有法律作出适当的阐释。
三、最高法阐释及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判决: 1.撤销一审裁定 2.撤销二审裁定 3.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法院的说理及判决,我们可以确认了如下观点: 当自己的房屋在征地拆迁阶段被强拆,那么政府等作为征收方的行政机关们就要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房屋被强拆是其他人或者组织干的、并且自己全然不知情,否则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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