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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处理非法占地程序不能违法!法院判决政府赔偿损失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3-03 20:05)    点击:140

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法定程序和实体程序是相对应的,实体程序涉及的是该不该管的问题,而法定程序涉及的是怎么管的问题。如果说对于老百姓遵纪守法的情况,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必然是违法,那么当老百姓本身触犯法律时候,行政机关自身违反法定程序对之进行处罚,这种行为恰当吗?今天我们给大家讲一则案例,看看最高院如何看待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一、案情简介((2018)最高法行再102号)

 

20066月,万宁市政府征收神州半岛的集体所有土地和收回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作为神州半岛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2008年,万宁市政府所属国土部门作出《关于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通知》,要求神州半岛范围内已被征收和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个人,限期自行搬迁和清除地上附着物,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2216日,万宁市政府将征收的土地面积共209735平方米出让给中信泰富万宁瑞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后,给该公司颁发万国用(2012)第105014号、第105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涉案土地在上述国土证范围内。

由于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建设,李光艳于2013年在涉案土地上种植莲雾,2014年又在涉案土地旁边种植柠檬。

2015125日,万宁市政府下设的项目办公室工作人员将李光艳种植的部分莲雾(尚未结果)清除折断,清除莲雾时没有通知李光艳到现场。

后李光艳又将折断的莲雾重新种上。

李光艳起诉、上诉,李光艳认为,其在涉案土地上种植莲雾1573株,万宁市政府的强制清除行为造成其损失共计662669元,遂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万宁市政府清除其种植的莲雾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行政机关行为合法,驳回李光艳的诉讼请求。

李光艳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李光艳违法占地的事实十分清楚,也就是说其违法占地的事实无法改变,而且因为其本身就是违法占地,那么其种植作物所得的利益本身并不值得法律全面保护,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依法走完程序后,其作物被清理后所损失的财产是不应予以赔偿的。

违法占地所得的利益本身不值得法律全面保护,不是说完全不值得保护,更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就可以蛮横强来,不分青红皂白就毁坏老百姓财产,明明可以极低的代价来处置,依照法定程序让老百姓自行先行处理,实践中却偏要强制拔出作物,让老百姓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这无论是法理上还是法律具体规定上,都是严重违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对于李光艳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应当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届时未退还的再予以强制执行,对李光艳种植的莲雾予以清除。因此万宁市政府迳行对李光艳种植的莲雾进行强制清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关于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通知》是万宁市国土主管部门2008年告知限期交付土地,而李光艳于2013年非法占地,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所规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故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确认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2015125日强制清除李光艳所种植莲雾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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