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部门:拆无证房屋,无赔偿!法院:该房屋系唯一住房,应赔偿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2-16 14:01) 点击:120 |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焦点问题,总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在实践中,许多拆迁户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办理产权证件,许多拆迁部门都会以此为由拒绝给拆迁户补偿安置,甚至在强拆后也拒绝赔偿。那么无证房屋究竟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或赔偿呢?今天笔者通过一则省高院的判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9)辽行终1108号) 陈某于1998年以18000元的价格从原新民市建设局购买了涉案房屋,此后一直居住并使用该房屋。2015年,陈某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陈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6月,市政府以陈某的房屋系违建为由,责成城管局将陈某的房屋强制拆除。陈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市政府辩称,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的房屋系临时建筑,已经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并且已经被国土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筑,故不应予以赔偿。 二、案件分析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陈某购买房屋的性质的确属于临时建筑,按照法律规定,临时建筑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应当拆除。陈某购买的临时建筑从1998年至2015年强拆之日,已经使用了17年,早已超过法定的批准期限,单从法律来看,陈某的无证房屋的确属于违建,似乎不应当得到补偿或赔偿。 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陈某购买该房屋后,近20年的时间里一直都居住、生活在此地,陈某的户籍所在地也在该房屋处,并且该房屋是陈某的唯一住房,陈某多年来在此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综合这些事实来看,陈某应当获得补偿安置或赔偿。 另一方面,市政府虽然主张陈某的无证房屋是违建、不应当得到补偿或赔偿,但其却并没有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前确认陈某房屋属于违建,违反了法定程序,且陈某在此居住多年,有关行政机关也从未对陈某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过查处,偏偏却在拆迁时称陈某的房屋是违建,这显然是“拆违代拆迁”的违法行为,执法目的不当。 综上所述,陈某的房屋应当作为合法建筑来认定,且市政府应当对陈某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赔偿。 三、法院判决 因陈某已在涉案房屋居住10多年,其该房系其唯一住房,其户籍所在地亦在该房,且也有类似房屋已与市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综合上述各种因素,涉案房屋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对陈某进行赔偿。 四、案件总结 一般而言,在征地拆迁中,无证房屋并不等于就是违法建筑,而违法建筑也并不意味着一定没有拆迁补偿。具体到本案,陈某的房屋在购买时就属于临时建筑,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批准期限到期后,就应当予以拆除。但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当地有关部门长期的消极怠政,陈某的临时建筑到期后并未拆除,直到拆迁前的近20年时间里,陈某都在此生活居住并落户,早已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综合考量这些因素,自然不应当将陈某的房屋视作违法建筑,应当参照合法建筑来对陈某进行充分的赔偿。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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