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违法强拆怎能算公务?阻拦违法强拆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2-09 13:12) 点击:326 |
在征地拆迁的实务中,面对征地拆迁,老百姓一辈子可能都碰不到一次,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情有可原,而行政机关作为专业的公务部门,他们对法律定然是知晓的,但是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行为屡禁不止,而老百姓天然朴素的正义观让他们对此难以理解和容忍,因此往往会在现场与强拆方爆发冲突,而此时非法强拆的征收方往往就会把老百姓抓起来扣上“妨害公务罪”的帽子,以此恫吓老百姓就范,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讲一则相关案例,来看看实务中法院的判决是怎样的。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8日,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浮洋国土资源管理所发现违法用地行为之后,分别向卢某3和斗文村民委员会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卢某3和斗文村民委员会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并于15天内恢复土地原状。 之后,卢某3一方仍没有将违法建筑物拆除。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日通知卢某3到浮洋镇斗文村民委员会办公址,口头告知准备对其所涉的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但未书面催告卢某3一方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也未制作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卢某3一方,也未进行强拆公告,也未告知卢某3一方可就此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2016年8月5日上午,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各工作部门人员,并联合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斗文村,准备对卢某3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肖锐娟及卢某3等人为阻挠强制拆除工作,事先在违法建筑物上挂着抗议的横幅,并在现场吵闹。 现场工作人员经多方劝说未果,遂准备将肖锐娟带离现场,但肖锐娟反抗并对工作人员实施嘴咬、脚踹及辱骂,致被害人黄某1、苏某1、张某1、邱某1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肖锐娟还站到现场准备施工的挖掘机铲斗上,阻挠拆除工作。 之后,因见肖锐娟嘴部流血受伤,工作人员遂合力将肖锐娟带上现场附近的救护车并送往医院治疗,肖锐娟一方在车上还对随行的被害人孙某1、邱某1、吴某1等人进行辱骂、嘴咬、掌掴及吐口水,致孙某1、吴某1等人受伤。 二、案件分析 案情其实很简单,但是其内在的法治精神则可以给大家借鉴。主要案情就是行政机关对违建进行强拆,但是法律程序该走的几乎都没走,直接简单粗暴,剥夺了老百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这种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来讲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正因为是行政强制行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在本案中,浮洋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理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有何种权利以及当履行何种义务,但是行政机关仅通过会议形式口头告知被告人一方政府要组织强制拆除,并在三日后联合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一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同时在此期间,浮洋镇人民政府未书面催告被告人一方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也未制作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被告人一方,而且也没有按照法律城区进行强拆公告,更是没有对被告人一方进行告知他们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些严重范围法律程序的行为,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此类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序性规定,因此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联合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一方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尽管其实体上是合法的,但因为严重程序违法,该强拆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三、法院说理及判决 被告人肖锐娟虽有以轻微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但因本案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认定执法人员系依法执行职务,故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锐娟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认定被告人肖锐娟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肖锐娟无罪。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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