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面临强拆,老百姓可对这些信息申请信息公开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1-28 09:38) 点击:159 |
面对房屋征收,有一个老百姓心中永远有些恐惧以及让人心痛及愤怒的字眼:强拆。强拆房屋纵然因为违法,事后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但维权之路往往十分曲折,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帮助的话往往举步维艰。但是面对强拆,所有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强拆是违法的,谁决定拆的?决定强拆的会议纪要如何决定?谁参与了?强拆房屋的负责人是谁?强拆现场往往老百姓被控制住,无法了解这些,那么强拆后维权时,大家就可以对此申请信息公开,接下来我们就看看有关于此的一则案例。 一、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诉称,原告在顺城区新华街道银川社区原有楼房一处,现已被违法强拆。 原告向被告申请书面公开作出违法强拆原告房屋决定的会议纪要、作出该决定的政府决策人、现场指挥强拆行为的负责人及参加强拆单位名单等政府信息,被告拒绝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原告向抚顺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二、 案件分析 这个案情无论是案情的内容复杂程度还是表面程序上来看,都不复杂,甚至可以说很简单,而对于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来评价的话,可以说是十分针锋相对。征收方拆了杜某的房子,杜某事后向跟该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了强拆的会议纪要、负责任、决定人以及现场还有哪些行政机关参与。很显然,向强拆方要非法强拆的合法依据对方怎么可能乖乖束手就擒地给呢?毕竟非法强拆哪有合法依据。 那么行政机关想给与不给是他自己的事情,但是他最终要不要给,就不是他们能决定的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此在本案中行政机关认为原告向其申请公开,如果拒绝原告的请求,那么要么是该申请涉及商业机密,要么是涉及个人隐私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此时行政机关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这种情况,但是显然,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因此该行政机关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也没有提供被告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证据,因此,行政机关拒绝对该事项进行信息公开这是他的选择,但是法律并不同意,他们必须对此进行公开。 三、 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顺城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2.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