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有哪些忽悠老百姓的行为?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2-30 15:04) 点击:132 |
一、拿“红头文件”忽悠老百姓 红头文件本身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类等的俗称,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红头文件不是法律,而且本身不可以违背法律。 各类政府文件乃至所谓的红头文件,本身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一种政策,本身任何地方政策,制定的主体、相应的内容、本身的效力都是无法和法律比拟的,而且一旦这些文件违法,那么其本身就是无效的。而许多地方行政机关欺负老百姓对法律并不熟稔,一会“红头文件”、一会“地方强制规定”,搞得老百姓云里雾里被唬得一愣一愣,今天我们在这里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我国是法治国家,一切都应当依法而行,不仅所谓“红头文件”,哪怕是省政府、国务院都要依法行政,遑论地方的行政机关了。 二、征地拆迁却连征地批文都没有 征地批文几个字老百姓听起来会比较陌生,一般都觉得既然地方政府来拆迁,肯定是经过政府同意的,怎么可能没批文呢,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征收土地事关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是一件大事,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地程序是十分严格的,而征地批文更是一个衡量征地是否合法的一个有效标杆。可见,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要有相应的征地批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需经过省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需经过县、市级以上政府批准,没有批文而却来征地拆迁,那肯定是违法的。 三、忽悠老百姓签空白协议 征地拆迁往往是与高额的征地拆迁补偿挂钩的,而征收方为了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希望自己能够决定给多少补偿,他们的原则往往是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而补偿协议是一个书面的决定老百姓补偿数额的一个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老百姓的意愿,而在这做手脚是很容易让老百姓吃大亏的。 补偿协议上相应的重要条款都没有写完,却要老百姓在上面签字,而对于老一代的人往往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认为“不能给国家负担”“配合政府工作”签字的时候往往很爽快,然而在签完字后,对方在空白协议上写上一些对老百姓不利的条款的话,老百姓的利益是难以被保障,维权起来也是更困难的。因此对于空白协议,我们建议大家绝对不要签。 四、忽悠老百姓先搬迁的高奖金高补偿 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无论什么情况,补偿不到位就要大家搬迁的行为一律是违法的。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征收方也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因此会给老百姓一点“甜头”,在拆迁之前会许下各种好处,并描绘了美好的生活场景,以及口头承诺搬得越早奖金和补偿越高,羊毛出在羊身上,大家面对这种诱惑时一定要冷静,因为许多案例中,征收方对于安置房的土地、建设手续根本未落实,老百姓信了他们的话搬走了,事后才发现上了当,不仅生活失去了保障,而且补偿和奖金加起来和自己依法应得的所差无几,根本没有高多少甚至是变相缩减补偿。 五、评估过程暗箱操作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可见法律对于被征收人在评估过程中拥有的权力有明确规定的。 但是由于老百姓法律知识的不足,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征收方都会故意模糊视听,一手包揽了评估全程把老百姓蒙在鼓里。拆迁方直接确定了评估机构,不与被拆迁人协商选定;拆迁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不能保证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是征收补偿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参考,经过征收方一顿操作,老百姓的房产价值往往是被严重低估,被侵害了合法权益,因此大家对于评估过程一定要认真参与,不要在这个过程被损害自己的权益。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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