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好意思,不小心碰倒了你的房子 ——看看法院对“误拆”是怎么判决的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2-29 18:42) 点击:195 |
强拆违法这个我们大家都知道,而当今网络媒体的发达、新闻热点传播速度极快,很多地方行政机关又想快点拆掉被征收人房子,另一边又怕成为舆论谴责的对象而影响领导仕途和政府形象,于是乎地方行政机关就想出了这么一个法子——雇佣拆迁公司,然后“不小心”碰倒了老百姓的房子,然后在老百姓无处安家的情况下对老百姓施加压力,逼迫老百姓同意走征收补偿决定的低补偿路线。那么老百姓碰倒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只能吃哑巴亏吗?让门看下面这一则案例。
一、案情简介
被告是管城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郑州市商都历史文化区书院街片区征迁改造项目中,被告与富顺公司签订了《郑州市商都历史文化区书院街片区征迁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及垃圾清运项目安全承包合同》,委托富顺公司对已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部分住宅实施拆除及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2017年11月20日左右,富顺公司在拆除已签订协议的房屋时,将并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原告的涉案房屋一同拆除。 原告得知此事后,认为被告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1、依法确认被告将原告位于管城回族区书院街39-6号2层的房屋强行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一审原告胜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那么本案中作为被告其主体是正确的,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被告是管城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书院街片区征迁改造项目中,被告与富顺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富顺公司对已签协议的部分住宅实施拆除等工作,富顺公司在实际拆除时,将并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原告的涉案房屋一同拆除,因富顺公司实施拆除工作是基于被告的委托,其对外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能,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委托机关被告承担,故被告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而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就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一事的合法性举证,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并未就涉案房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便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确认其行为违法。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拆除原告张志琪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书院街39-6号2层,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担。
三、看二审被告如何狡辩
被告先是变成自己与拆迁公司之间关系为《合同法》第251条规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拆迁公司没有按照承揽合同要求进行拆迁,误拆了被征收人房屋的责任都应当是由拆迁公司承担,跟本行政机关是没有关系的。而原告把行政机关作为主体提起行政诉讼本身就是错误的,这是民事争议而不是行政诉讼。
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民事侵权角度对被告狡辩进行反驳
行政机关在二审中的狡辩行为,其本质的目的是想让自己不承担责任,想让法院认定自己没有过错,一方面免去了败诉的羞耻,一方面让地方行政机关的面子得到了保护,也不会影响相关官员的仕途,而其以“承揽”关系为切入点,乍看还不明觉厉颇有道理,那么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我们该如何认定其间关系呢? 关于承揽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参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举重以明轻,造成人身损害都需要赔偿何况财产损害呢?)可见原则上,定做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个案分析,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的定做人,他们选定的承揽人是需要进行房屋拆迁工作的,知道哪个房屋该拆哪个不该拆这是最基本的一个常识,而行政机关也应当把拆迁相关的图纸明确给承揽人标明拆迁范围,拆迁是对老百姓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因此对行政机关的【选任】要求一定是严格的。行政机关选出来了一个【或是不会看拆迁图纸、或是连拆迁建筑与非拆迁建筑都没有能力分辨】的承揽人对老百姓房屋进行拆迁,本身选任就是有大的过失的。可以说退一万步讲,哪怕是在民事侵权领域,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五、看法院如何判决 上诉人管城征收办系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书院街片区征迁改造项目中,上诉人与富顺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其性质属于行政协议,该协议除具备一般民事合同形式外,更重要的则是其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行政委托属性,依照法律规定,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就涉案房屋拆迁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富顺公司即对被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无论上诉人对该行为是否存在指示或选任过失,上诉人均应当承担因该行为所产生行政责任,且该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所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承担责任并确认该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上诉人辩称本案属于民事争议,不符合行政委托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六、“误拆”与拆迁公司都不是行政机关的挡箭牌 从法律分析和法院判决来看,无论是从民事承揽人侵权角度、还是从行政法角度,行政机关都是“误拆”的责任主体,不论是“误拆”还是强拆、偷拆,本质上都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大家面对误拆的时候,要果断维权,必要时委托律师进行行政诉讼,“误拆”不是行政机关违法拆迁的挡箭牌,从民事角度来看行政机关是对选任承揽人有重大过错的定做人,而从行政法角度来看,实施了相关“误拆”行为的拆迁公司,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委托他们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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