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过后,赔偿和补偿应该选哪个?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2-16 15:32) 点击:250 |
强拆过后一地瓦砾,被征收人藉以遮风挡雨的房子被拆了,而相应的补偿款被征收方攥在手里一直拖着不肯给,能不给则不给,给的时候还缺斤短两……于是被征收人历尽千辛万苦,终于在维权的道路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到了要回属于自己的钱的时候,问题出现了,行政赔偿还有征收补偿,我们应当要哪一个?
一、什么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二、房屋的补偿与强拆的赔偿
补偿所依据的是补偿协议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补偿决定。同时因为强拆行为的存在除去房屋本身依据前述的补偿外,行政机关还要对强拆时损毁的被埋物品以及房屋装修等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在面对房屋被强拆时,被征收人要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根据我国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 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还应当赔偿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等等。上述费用都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征收方都是应当依法赔偿的。
三、房屋被强拆,选征收补偿还是强拆赔偿?
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我们可以选择对于被强拆房屋,单就其本身,我们的诉求是征收补偿还是强拆赔偿。众所周知的是,房价起伏的波动还是很大的,而相应的房屋强拆后的案件流程所需时间往往也不短,此间房价变化是难以预测的,那么我们据此该怎么来选择呢? 在此我们建议大家,不论房价涨跌,选择行政赔偿都是稳赚不亏的。 如果房价比征收时候下跌了,那么我们选补偿或者赔偿没有什么太大差别,因为征收补偿是与补偿协议或者相应的补偿决定相关联的,这与最初征收时的附近地区房价有关系,此时选择补偿是按原来高房价的标准赔付,而如果此时选择赔偿,那么尽管因为强拆行为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从公平原则、强拆违法惩罚性赔偿两个角度来看,赔偿数额也不会比补偿差。 如果房价上涨了,如果我们因为不懂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而误选了补偿,因为是我们自愿选择所以也是有效力的,不过如此一来就亏大了。而如果这时候选择了国家赔偿,那么行政机关强拆违法在先,赔偿数额如何和当初补偿数额差不多的话,那行政机关违法岂不是连违法成本都不需要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兼顾行政机关违法、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此时对赔偿的数额,借鉴的是上涨后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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