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之晚矣?签补偿协议前一定要瞪大眼睛! 签订补偿协议时的重点检查点 签订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2-14 15:53) 点击:106 |
在征地拆迁的前期程序中,征收方派来的谈判人员往往嘴上说的天花乱坠,再加上很多老百姓出于对政府的信任,签补偿协议时认为肯定和口头说的一样,不需要检查协议了,大笔一挥,结果签完字之后才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很大损害,可谓是悔之晚矣!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谈谈,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我们要仔细留心哪些?
一、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与我们签协议的主体,一般是发布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或者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机关,通常有:区、县级人民政府、下属国土局、住建局、征收办或者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另外,村委会是不能作为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协议的。具体来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是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签订协议。想要知道是谁和你签协议的,很简单,看看协议的落款公章盖的是哪个部门的。如果你签订的协议上没有有权征收主体加盖的落款盖章,那就要注意了,很可能签了协议后房屋就没有保障了,所以一定要看清楚是和哪个部门签订协议,是否加盖落款公章。 二、房屋的具体情况的记载是否准确? 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准确的地理位置、面积、产权归属、用途、使用年限、多层建筑的“楼层数”及房屋的附属物情况等。 拆迁协议上列明的房屋情况,一定要看清楚,是不是和自家情况一模一样,是否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相同,不可大意。实践中,在房屋产权以及房屋用途上经常会出现纠纷:关于房屋的产权一定要明确,以避免事后引发的长期民事纠纷,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协议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补偿下来了就是给谁的;关于房屋的用途,是住宅、商铺还是工业用房,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缴纳了税款等因素,将决定补偿内容是否包括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及机器、设备的搬迁费用等。 三、补偿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根据上述条例我们可以知道,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征收方并没有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而是自行决断,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这种只给钱“一刀切”的方式对于征收方来说是非常省事,但却往往容易导致被征收人的最终补偿权益受到减损,不能在相同区位买到合适的安置房。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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