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征地拆迁补偿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2-08 15:19) 点击:144 |
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征收方因为急功近利而违反法定的征收程序,对被征收方的补偿进行克扣,严重损害了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而一旦老百姓想要跟他们讲道理,一句“这是规定”就把被征收方打法了。我们此时要记住,地方规定同样是不能高于法律的,不论地方怎么规定,终究都不可违反法律,否则这个规定就是违法的。所以,我们要利用政府信息公开这个途径,仔细调查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哪里违法,在找到了他们的违法点后,无论我们选择复议还是诉讼,都是我们增加补偿数额的好筹码。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怎么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的含义在第二条已经写的很清楚,而对于第一条,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信息对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是“服务”作用,政府是服务老百姓的,“为人民服务”同样体现了这一点,因此大家在申请信息公开时,不要认为政府是“官老爷”而畏缩不前,有法律在背后撑腰,我们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们需要做哪些准备? 《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的内容已经很详尽,在此不再赘述,而对于第三十条,需要我们牢记一点,那就是如果我们提交的申请中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不可以直接拒绝我们的申请,而且行政机关有义务“【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7个工作日内或者没有一次性告知,那么该行政机关就属于怠政,是违法的,我们可以对之进行举报。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我们在此也是有义务的,即我们除非与正当理由,我们必须要在规定的(合理的)补正期限内补正申请材料,否则以后我们就失去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会了。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什么问题?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虽然有《条例》给老百姓在后面撑腰,但是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也是在法律的边缘疯狂试探,在法律的底线跳钢丝舞,让申请人无语又无奈。那么我们在此就谈一谈申请信息公开时最常碰到的两种情况,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做。
借口一:所申请信息牵涉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
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会以《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为理由拒绝公开,此时我们要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也就是说,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不是绝对不可公开,只要胫骨第三方同意、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当然行政机关会说:“你们就几个人,不构成公共利益,公开的话会侵犯别人的隐私权。”此时界定公共利益的确有些难度,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依条例公开不会侵犯他们的隐私权,更无需征得其本人同意,此时行政机关应当公开,不能以不存在的隐私权为理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而行政机关拒绝我们查看其它被征收人所获补偿最大原因,无非是补偿标准不一,心虚罢了。
借口二、说材料不完整,滥用权力反复要求被征收人更改、补充。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行政机关是有权力让作为申请人的我们补正的,但是该权力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趋势,申请信息公开材料叫上去,很多行政机关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让申请人补正,理由大多是“少了某个具体信息”、“把申请公开的文书编号写出来”等等等等,我们又不是作出政府信息的人,我们上哪弄编号?《条例》第二十九条“(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如果我们提供的材料达到了“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这个标准,即使没有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也是可以的,行政机关一味问我们要那些名称、文号等行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如果我们在实践中申请公开文书碰到此种情况,我们可以进行第二次尝试,对已经完备申请材料再进行力所能及的补充,如果行政机关再次让我们补充的话,大家还是不要浪费时间和该行政机关玩这种邮寄游戏了,可以向该机关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机构复议,或者直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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