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法律赋予我们哪些权利?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2-07 14:52) 点击:138 |
征地拆迁,实际上就是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然后对为了公共利益作出一定牺牲的个人作出合理足额的补偿,而作为个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就是法律所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老百姓因为并不熟悉法律,连民法等生活中常用的法律都不是很熟悉,更何况是并不常接触的行政法领域?许多人一辈子可能都没赶上被征地拆迁,不了解相关法律也是正常的,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不假也不错,但这句话的前提我们不能忽视,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睡觉的人首先要知道他们拥有此权利】,法律普及不到位的锅不能给老百姓,庙堂制法而不江湖普法,怎么能苛责老百姓躺在权利上睡觉呢?
实际上,普法的途径往往是地方政府来普及和宣传,但是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多情况连基本权利都不告知被征收人。因此,作为面临征地拆迁的老百姓,我们一定要尽早了解自己拥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以便我们能够好好行使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被动地背上躺在权利上睡觉这口锅。
(1)获得公平补偿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当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所定的补偿不满意,那么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这都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2)参与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知情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知情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征收本身是牺牲个人利益以为公共利益让路,那么对于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定要予以全面充分的补偿,而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让自己不被蒙蔽的重要权利,如果征收方都是合法履行职责的话,他们是不会遮遮掩掩的,但一旦他们不让被征收人查询知情权赋予的信息,大家就要注意了,此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已经被侵犯了,要积极主动及时地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4)听证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实践过程中,老百姓的听证权经常被贝多,老百姓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征收方通常都不召开听证会,即便老百姓就有关事项提出了进行听证的要求,征收方也无动于衷,那么此时作为被征收人我们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定的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或是其他形式提出,如果还是没有效果,就要考虑及时委托律师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即我们既有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也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但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征收方会欺负老百姓不懂法,私自选定鉴定机构,同时把老百姓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也给剥夺,这是严重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面对此种情况,大家一定要及时寻求律师等专业的法律人士来维权。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