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拆但不知道是不是“征收”怎么办?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2-03 14:51) 点击:126 |
一、房子被拆,但不确定是不是征收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法律规定上只有“征收”二字,而征收就要给被征收户补偿,在很多地方当地的行政机关“巧立名目”,有的把征收叫绿隔项目、腾退项目,有的把征收称之为改造项目,更是有的地方会以所谓拆迁协议或者是拆违拆危来达到不给、少给补偿的不法目的。
所以,如果是在新条例颁布之前的历史遗留的拆迁项目,那拆迁方一定要有拆迁许可证,当然我们还要注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社会上仍有部分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但自2011年起不再办理新的许可,原有的许可也不能作为申请行政强拆。而如果是征收项目,一定要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管拆迁方以什么名义作动员搬迁,2011年之后,合法的项目只有“征收”项目。
二、征收的补偿国家有具体的统一标准吗?没有的话怎么补偿?
具体的统一的标准是没有的,各个地方的经济状况不同,因此每个地方的行政机关都会根据本地的经济情况,对补偿的标准作出自己的规定,而各地方对于“补偿依据”的规定可以说是种类繁多,有的按地方补偿看人口、有的地方补偿看户口、还有的地方补偿按土地性质、而乃至于参照装修标准的补偿方式也是存在的。 实践中,许多征收方在对被征收方实行补偿时,在没有合适的理由时候,会想法设法的去不给,比如如果“人少房多”,征收方多数会按照人口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而如果是“人多房少”,征收方此时又会双标地将补偿数额与房屋面积等挂钩。而一旦在征收方找到了一些理由时,就会对之大做文章来达到不给补偿的非法目的,比如在农村,很多房屋因为历史遗留因素没有房产证或者建房手续等一些瑕疵,这些瑕疵在征收方眼中就是不给补偿的绝佳借口。
尽管各地对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也尽管征收方会双标、会找借口来达到少给或者是不给合理补偿款的非法目的,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补偿标准也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就是我们参照的基准,同时以不低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为基本原则,如果征收之后,生活水平明显下降,那么补偿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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