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怎么办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2-01 16:01) 点击:145 |
在征地补偿的案件中,许多时候被征收人对补偿并不满意,因此经常会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拆迁方也往往不会拿出很大的诚意来继续商讨补偿方案,随着时间推移,被拆迁人等到的不是拆迁方的诚意以及新的补偿方案,而是一纸《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在这种情况下,大家不要急也不要慌,因为这个决定书本身的作出是要履行法定程序的,而地方的行政机关往往会想要通过征地拆迁来快速获得利益,时常顾不得程序的繁杂,经常会违反法定程序,那么我们此时要做的就是冷静思考,然后找到其中的程序违法点,据之与拆迁方谈判,并将行政诉讼作为维权的底牌。
一、谁有资格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 因此,实践中存在的以乡级政府的综合执法局、土地管理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拆迁指挥部、城市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不合法的,上述机构机关是无权作出此决定的。
二、谁来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实践中能够执行的主体只能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机关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
三、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执行的期限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征收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此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如果过了期限,那么该执行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的。
四、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机关在此不能够自己执行,只能将执行的请求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执行,但是在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前,行政机关还有一个步骤要走。
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他们不许先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严格履行催告程序,没有经过这个程序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有缺陷的。也即向被征收人发出催告书,并只有在自送达之日起10日后,当被征地拆迁人收到了催告书后置之不理,并且自己并没有履行该催告所要求的义务,没有主动交出土地,那么在经过这个过程之后,土地管理部门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随时愿意为您服务。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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