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为什么房屋补偿就这么点?谁定的? ——重视房地产价格评估程序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2-01 16:00) 点击:123 |
征地拆迁是关乎被拆迁人生活的大事,补偿的数额往往对被拆迁人往后的生活水平有较高的影响,而对于补偿数额的多少,可以说与房地产评估是紧密关联的。在实践中,拆迁方往往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想要通过违法削减被拆迁方应得的补偿,进而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这种情况并不鲜见,而基于拆迁方对于被拆迁方的优势地位,作为普通老百姓的被拆迁方因为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往往会吃亏,今天我们就要讲一下,对房屋补偿数额有决定性作用的房地产评估。 首先,房地产评估,评估评估,肯定要有个评估机构,那这个评估机构由谁来定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可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我们被征收人协商来确定的,协商不成,再由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如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您没有参与过,那么可以确定拆迁方肯定是违反法定程序了,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其次,我们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交涉的过程中,要注意自己一定要遵纪守法、谨言慎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一旦我们与评估机构进行了私下的交易,让该机构满足了我们的不当要求,很可能在之后的法律程序中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 最后,当我们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服,认为评估的价格过低,我们该怎么救济自己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就是说,我们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首先我们可以向该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再评估一词,如果还是不满意,那么我们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随时愿意为您服务。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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