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变拆危——危房就可以被随便强拆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1-25 10:54) 点击:138 |
房屋拆迁往往需要大量程序,而如果其中一旦出现程序违法,那么拆迁所需要的时间就会更久。因此实践中,地方政府拆迁不成变拆危,希望以此途径来加快房屋的拆除进程,那么这么做真的合法吗?不合法的话我们怎么维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危房,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所以,危房是指房屋在结构上存在危险性,随时有可能对于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房屋。那么谁有权力来对危房进行鉴定呢?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在行政法领域,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有权申请危房鉴定主体系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那么当房屋鉴定结果显示属于危房,那么该怎么处理呢?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处理: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所以,只有“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才需要拆除房屋”。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会存在征收方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然后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情形,根据上文内容可知,征收方无权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危房”,更无权据此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维权。 那如果被征收人遭遇到征收方以“危房”名义强拆房屋,该如果维权呢? 只要房屋具有合法手续,没有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司法强拆,无论征收方以什么借口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都属于违法强拆,我们需要做的是在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收集征收方违法强拆的证据,常用的收集证据的方式有:报警、拍照、录像等。待收集好证据,拿着收集好证据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违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随时愿意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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