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文在征地拆迁中地位如何?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1-23 11:53) 点击:120 |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其中国有土地还包括了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需要进行建设并使用土地时,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而集体土地相较国有土地有其特点,即集体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慎之又慎,而正因为集体土地如此重要,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当批准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时,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征地批文”。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征收集体土地,只有经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准,才能够征收集体土地,否则就是非法。 没有征地批文或者是过期的征地批文,都是不可以征地的,因此当老百姓面对征地拆迁时,怎么判断对方有木有合法有效的批文呢?有三种简单高效的方式,大家可以去尝试,方式一;就是向征收方索要,因为不论占地还是拆迁,相关主体都应当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合法性;方式二,回想一下自己是否看过公告并签字,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也就是说如果土地承包人没有在征收土地上签字,那么地方政府就无法上报材料、更不可能得到征地批文,而如果发现自己的签名被伪造,那该批文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方式三:到当地国土局去查证,而如果遇到地方国土局以各种理由搪塞,那么恰恰证明了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此时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您维权,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矫正对方的非法行政行为,帮助被拆迁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随时愿意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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