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不能替代法律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1-09 15:05) 点击:126 |
中国由于官本位历史悠久,导致了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对政府有些唯唯诺诺、唯命是从,认为政府说的做的都是对的,地方政府和相关的政策就代表法律,但是这种思想是应该杜绝和摒弃的。 国家级别的征收拆迁文件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了在征收和拆迁的范围、流程、补偿、安置等各个方面。但是590号令作为适用全国范围的文件,因为各地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其中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比如说590号令规定征收合法房屋要给予补偿,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平米补多少钱这种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因就在于各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差异巨大,要是按照北京的房价来制定标准,一些不发达的地区拆一套房补偿能买十几套了,反过来制定标准的话北京居民被拆迁补偿款连个卫生间都买不起了。所以具体的补偿标准怎么定是要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目前很多地方在进行征地和拆迁的时候,出示给区域内被征收拆迁人的都是诸如《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或者《某某改造项目计划书》等文件,作为征收拆迁以及安置补偿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是由地方政府作出再经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出示给当事人,就具有了很强的权威性。但是实际上,这些所谓政策文件其本身就是违法的,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本身也要经受法律的监督,其本身也可能是违法的,地方政策是地方政府深入学习中央政策,深刻领会上级地方政策的精神,并对本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以中央政策为指导,根据上级地方政策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地方政策。 不管是地方法规还是地方政策,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守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不能与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里的“不相抵触”包括三层含义: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具体法律制度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相抵触。这里的“不相抵触”所要求的对象包括全部类型的地方性法规,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法规,根据某项法律规范制定的补充性法规,在贯彻实施某项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自主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所以当被征地时如果感觉征地补偿不合理,要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的服务,这些项目也好政策也罢,从根本上来说是违背了地方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一原则的,大家不要迷信其文件一定具有合法性,可以咨询律师判断这些文件是否具有正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救济方面,当事人一般可以向上级机关发起行政复议来审查征收拆迁行为的合理性,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查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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