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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起诉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1-03 17:30)    点击:212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与拆迁户之间的矛盾焦点,最根源的部分往往就是拆迁补偿,而拆迁户为了获得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往往需要提起许多相关的行政程序、法律程序,对于这些程序,往往有着许多期限进行限制,那么如果在这些程序中,拆迁部门拒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就是行政不作为,对此起诉期限应当是如何计算的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拆迁户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其履行相关的法定职责的时候,此时包括拆迁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如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两个月期满之日起起算6个月,在这6改月内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相关行政行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那么就要作为特例来从其规定,譬如信息公开不作为,因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20个工作日内答复,此时就要将两个月替换成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这才是拆迁户针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及时与蓝秦律师进行沟通,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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