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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就不是我的了?法律:强拆仍要赔偿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9-24 16:37)    点击:321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拆迁户如果不肯妥协退让,就可能会遇到非法强拆,实践中许多拆迁部门会说“我们强拆的是自己的房子,无须赔偿”,这是无稽之谈,还是具有法律依据,会影响拆迁户获得拆迁补偿或国家赔偿吗?

首先,什么是征收决定?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征收包括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而征收决定则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即《征地批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汇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生效时间为征收决定依法公告(送达)之日。

其次,地方政府强拆的不是拆迁户房子,其实是在自己拆自己房屋?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当地方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后,那么拆迁户从此刻起就丧失了房屋所有权,而地方政府则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所以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强拆时往往还真的是在自己拆自己房子。

最后,地方政府强拆自己房子,“自拆自房”还要赔偿吗?

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赔偿。虽然房屋所有权转移了,但拆迁户并未丧失对房屋的使用权,强拆行为侵害了拆迁户的使用权,自然应当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必须满足“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在未与拆迁户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强拆行为,显然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造成拆迁户被迫在外租房、应得而未得的拆迁补偿利息、强拆导致的屋内财产毁损、以及拆迁户对房屋的等,行政机关都是要依法进行赔偿的。另外,由于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严格意义上来讲强拆机关只是仍“拖欠”着拆迁户补偿款,房屋的补偿费用并不在赔偿概念中,但出于对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违法强拆的惩戒以及便民原则,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一并将房屋本身的补偿,一并纳入到国家赔偿审理范围,且应按照房屋的综合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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