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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村委会依法强拆,与拆迁部门无关!法院:重新调查处理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9-24 16:37)    点击:345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近年来,许多拆迁部门为了避免承担强拆后的国家赔偿责任,都会将村委会拉来背锅,试图将违法行政强拆混淆为村委会强拆民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如果公安机关也认定强拆是民事纠纷,拆迁户该怎么办呢?今天笔者通过一则判例带大家了解一下,法院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认定的。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9)鲁01行终893号)

赵某的房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房屋于2004年建成。2018奶奶赵某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故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20196月,赵某的房屋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赵某遂拨打110电话报警,但在询问后一直未收到答复。

20197月,赵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高新区公安局(被告)未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强拆事件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告知结果。在赵某起诉后,被告向赵某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赵某强拆行为是村委会实施,是民事纠纷,未构成刑事犯罪,也不属于违反治理管理的行为,建议赵某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赵某对该调查结果不满,拒绝在其上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出具了《告知书》,赵某的要求书面告知已不存在事实基础,遂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遂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后,有2个月的履行期限,本案中赵某起诉公安局时尚未届满2个月,严格来说并不满足起诉条件,但由于公安局在赵某起诉后出具了《告知书》,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安局对强拆的调查处理结果,即被告公安局出具的《告知书》是否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侵犯财产权利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如属于自己管辖与职责范围,应当及时处理,否则应对报案人进行告知。

具体到本案,虽然强拆纠纷系因拆迁所引起,但村委会显然并不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也不能作为村委会强拆合法的理由。因赵某的房屋位于《“城中村”拆迁改造项目》范围内,故本案强拆行为,是否系由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抑或是村委会根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安机关亦应当予以调查明确。被告公安局作出的《告知书》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三、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被告高新区公安局作出的《告知书》;

3.责令被告高新区公安局对强拆事件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四、案件总结

根据上文的法律规定,对于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及时按照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对侵权事件进行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与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应及时告知报案人,行政机关强拆,就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职责范围外的一种。

本案中被告公安局虽然作出《告知书》,但该《告知书》一方面认定强拆是村委会实施,一方面又认定是民事纠纷,这显然是自相矛盾且严重违法的,村委会并不具有强拆的职权,其如果真的单独实施了强拆行为,就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因此该《告知书》违法。

本案的真实情况,无论原告、被告、法官其实都心知肚明,就是因拆迁纠纷引发的行政强拆,即便是村委会直接实施了强拆行为,但其也是受到拆迁部门的委托,犹如拆迁部门的“延长之手”,因此仍应当将拆迁部门认定为非法强拆的责任主体。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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