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意?来看看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9-02 17:08) 点击:698 |
在土地征收中的老百姓经常会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数额不满意,但是在听到说“这个补偿标准是我们的规定”之后,会误以为跟法律一样的性质,于是往往便会拿着微薄的征收补偿而自认倒霉。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地方土地征收的补偿中所谓的标准,其实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补偿方案中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补偿方案的施行是可以伴随着双方协商的,对于补偿的数额是可以据理力争的。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补偿费用不足,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土地征收注意事项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土地的产出、地上物的价值是相关的,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这是征用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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